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家住云南省澄江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20时46分,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仙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澄江县**街道**路**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0.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缓刑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并处罚金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 丹
代理检察员:施建玫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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