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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滴滴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现住浙江省东阳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D****白色轿车行驶至本县环城南路与仙清线交叉口路段,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后在车内睡觉,至中午12时许,交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前往查看,到达现场后发现程某某存在酒驾嫌疑。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59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63mg/100ml。经查,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属营运车辆。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现场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陈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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