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41987********,汉族,专科毕业,卓资县**有限公司(卓资县**矿业)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镇**街路西**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18时左右程某某和同事在卓资县中西矿业食堂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喝完酒准备从中西矿业去滨河御景程某某母亲家里,当日20时50分许,程某某驾驶车辆号牌是蒙A*****的荣威牌小型轿车在卓资县卓资山镇龙胜路天一火锅门前行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卓资县人民医院对程某某抽取静脉血样、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是153.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国英
检察官助理:祁点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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