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70******** ,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广告店老板,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公寓**幢门面房**广告店(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村**号)。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苏A8****号小型面包车,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青年路“欧焙特烘焙”店门口行驶至“凡人广告”店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5mg/100m1。

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邵子媛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公寓**幢门面房**广告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