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卢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卢龙县,户籍所在地卢龙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卢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两轮汽油摩托车沿卢龙县滨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彩虹桥路口处时,被卢龙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程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程某某于2020年9月11日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安5000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意见鉴定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艳波
检察官助理:刘 敏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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