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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98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嘉善县**街道**小**号**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村乡**村**号)。2011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桐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18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T2****的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路**路路口处等绿灯放行时在车内睡着,后因群众举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程某某在现场拒不配合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被交警带至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程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了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5毫克/100毫升。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潘天元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零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丽萍

检察官助理:宣 珏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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