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3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依兰县**乡**村**屯)。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5000元。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 年10 月2 日23 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牌照号的坤豪牌两轮摩托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河道交口,遇停止信号继续驶入路口,适有被害人常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J****8 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外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淮河道交口向西左转弯,程某某驾驶车辆前部左侧与常某某驾驶车辆前部接触,造成程某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常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驾驶的坤豪牌燃油二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之损伤不构成重伤,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7.O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现场勘查材料;
3、物证(车辆);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
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6、证人郑某某证言;
7、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巩宝强
检察官助理:王凌斐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房,电话号码:16600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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