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4日20时56分许,程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大阜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7公里加500米被奈曼旗交警大队青龙山中队民警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27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案经过、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破案简介、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信息、保存证件清单。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悔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田凤丽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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