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号21时4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安丘市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安丘市**路**路路口东50米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的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到三个月,并处罚金。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玉敏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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