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临泉县**小区保安,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地临泉县**街道**号,现住临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号牌为皖******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已达报废标准)沿临泉县港口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港口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3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娜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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