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1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23时38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至宣城市区状元路创客街路段处碰撞道路中央金属护栏,致护栏及车辆受损,遂弃车逃离现场。后程某某电话通知周某某至现场冒充肇事驾驶员,程某某与周某某返回现场时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四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高红
检察官助理 徐 慧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办事处**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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