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Z158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区**镇**行政村**组**号,现住铜陵市**区**城**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1月17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皖BY****轻型厢式货车自铜陵市义安区**农庄沿**镇“**”搅拌站路段行驶至**省道方向,与车牌号皖G*****一辆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后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61.5 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