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垦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8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镇**路**号**栋**号室,现住址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路**路交叉路口时,与前方顺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事故。经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程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81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永胜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听资料光盘1份。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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