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曹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交由曹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鲁******比亚迪牌小型汽车沿曹县五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台山路与田七路路口南时,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1.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军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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