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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开检公刑诉〔2019〕48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63********,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居住地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4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6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证白色雷丁牌四轮电动轿车行驶至纬四路刘庄西3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涉案车辆属机动车之汽车范畴,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办事处**行政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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