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406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瓦工,无党派,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住应县**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应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自有晋F****3号小轿车行驶至应县二中十字路口北路段时,被应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程某某抽取血样并送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72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等各种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日芳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应县**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