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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429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乡**村人,住晋中市太谷区**乡**街**巷**号,系农民。2020年9月15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晋A****0轻型封闭式货车,途经北王线1公里处附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血样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1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艳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太谷区**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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