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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住山阳县**街办**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2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20时48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陕H0****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山阳县城翠屏小区东三岔路口时,被山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委托人送检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3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立案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提取血样登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

2.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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