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安置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QD****小型新能源轿车沿东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学校附近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单某某驾驶的承载着冯某甲、冯某乙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相撞。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生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村委证明,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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