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街道办事处******安置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QD****小型新能源轿车沿东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学校附近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单某某驾驶的承载着冯某甲、冯某乙的电动四轮车发生相撞。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5.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生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村委证明,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2证人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宏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