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梁某某、谭某某,沿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环城路由西往东方向驶入环城路地铁围蔽工地内,碰撞了泥土、水泥砖后倒地,造成谭某某及被告人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08.7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执法、审讯、路面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芸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0516****。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四张。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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