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凌晨2时02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4****小轿车行驶至惠城区东湖西路路段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跃东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0227****;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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