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41987********,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BC****雪佛兰牌黑色小型轿车在开封市龙亭区西门大街新玛特商场东侧路口处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豫BT****蓝色大众牌捷达出租车发生剐蹭,造成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9.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成某甲、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皇甫忠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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