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住淮安市淮阴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63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淮安市淮阴区银川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东路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已赔偿护栏损失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的物证(照片);

2.驾驶证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侯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2020]6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伟

20201029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