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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51988********,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人力资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GG****小型轿车,沿连云区大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家家常菜饭店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被告人程某某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217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黎黎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委托调查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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