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52531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现住张家口市**区**村(户籍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取保候审, 同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塞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9时54分左右,在张家口市塞北管理区239国道130公里600米路段处,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红色无牌无证两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83mg /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户籍证明信、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等;
(二)证人冯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现场勘察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五)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六)机动车车辆照片;
(七)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源锦
检察官助理:郎丛岭
2020 年8 月 25 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张家口市**区**村;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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