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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村,住本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14时49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机动车行驶至歧银线与兴安地道桥交叉口南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6.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康宁

2020年5月28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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