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14是15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行唐县许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北外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53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欣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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