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乡**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34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B*****的灰色“骊威”牌小型轿车,沿兰考县小宋乡东邵岗至王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宋乡张笔彩地时,被巡逻执勤民警查获,交警遂将程某某带至堌阳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交警证明材料、呼吸酒精含量检验告知单、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2.证人吴某某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醇含量为164.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张彩霞
2020年7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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