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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2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9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9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11162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豫B*****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南省兰考县兰赵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代砦村路段,撞在前方同方向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尾部,后三轮电动车失控又与前方单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李爱平及其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李某某和单某某受伤,李爱平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启云的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证明和无前科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证、肇事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机动车保险单、李启云和单玉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马红蕊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启云、单玉梅的陈述;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建

周瑞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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