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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6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住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镇**村**号。2005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16年2月2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汤阴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豫G9****号小型轿车沿汤阴县**村张某某家门前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拥住路上豆秸,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群众举报后,由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系醉酒状态)。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28日被上网追逃,2018年12月29日投案,后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日再次被上网追逃,2020年5月29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秦某某、王某某等证言;4.血醇检验报告单、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云

检察官助理:侯晓路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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