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镇(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镇)。2019年9月22日因妨碍公务被渑池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时35分,渑池县公安局接报警称:渑池县**镇慢车道路段处,有一辆陕A****** 轿车司机酒驾。2时45分许,渑池县公安局民警到现场后发现,陕A******小型轿车停在该处,在调查中坐在副驾驶座位的被告人程某某主动承认系其酒后驾驶该车行驶到此处,后被带至渑池县妇幼保健院抽取血液样本。经查,2019年9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自渑池县****自东向西行驶至**慢车道路段处主动停驶。经鉴定,程艳艳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87.6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贺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主动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巨峰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渑池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