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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程某某,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41978********,汉族,硕士学历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于山东省胶南县,住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苏AT****号小型轿驶至江北新区泰西路摩坊商业街停车场附近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抓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3.4mg/100ml血。

被告人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成理

检察官助理:刘旸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江北新区**路**号**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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