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渭南城区乐天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民生街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9.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红卫
2020年05月13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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