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武汉市洪山区**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8年2月13日被湖北省浠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8时54分,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鄂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凌家山北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至凌家山北路关山春晓门口时,被交通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涉案照片;5、司法鉴定意见书;6、呼气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仁超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7278****);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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