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3********,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园**号**。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25 日凌晨1 时15 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A***** 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城关区解放门立交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面距西出口约100 米处时,因逆向行驶与对向车道内黄立辉驾驶的甘A***** 号小型轿车发生侧面碰撞后又与李军驾驶的甘A*****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3.2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现场及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程

书记员:陈得胜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