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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61********,汉族,初中文化白银**化工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张家口市,住靖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甘D*****隆鑫牌二轮摩托车,沿靖远县乌兰镇兴隆街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与师范巷交叉路口路段时,车辆前轮与沿春光巷由西向东右转驶入兴隆街的段某某驾驶的甘D*****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右前轮相撞,致程某某受伤。靖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段某某无责任。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段某某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国香

检察官助理 苗 挺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1829877****、1339943****(妻子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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