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肇东市**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三轮汽油摩托车行驶至肇东市东发乡东发村万发屯乡村路段处时,被肇东市公安局东发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查获。
经抽血检验,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12.7761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强制措施凭证等;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三轮汽油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6月08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绥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