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山东省泰安市人,个体,住泰安市岱岳区**镇**村**街号**号。于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行驶至莒南县**路路段时,与宋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碰撞。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酒精呼气检测、驾驶人信息、户籍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春莉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住家中(联系电话:1768627****)。
2、侦查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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