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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6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黑G****3号宝骏牌出租车,在虎林市虎林镇城区内拉载乘客。虎林市交警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虎林镇西苑小区将其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55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夏某某、冯某某、马某某、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晖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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