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虎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71977********,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虎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6日由虎林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虎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黑G****3号宝骏牌出租车,在虎林市虎林镇城区内拉载乘客。虎林市交警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虎林镇西苑小区将其查获。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55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车辆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夏某某、冯某某、马某某、梁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
4.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民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虎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晖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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