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陕A****W号红色力帆牌小型轿车,沿昆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昆右线附近时,被在此执勤的沣东交巡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程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09.3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程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结论。
4、车辆及驾驶证信息。
5、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柏林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小区**号楼**单元**层。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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