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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51987********,仡佬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现住本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被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6日02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9****小型轿车从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林达步行街沿遵义路、鱼泉路逆向行驶至鱼泉路出口处,其车右侧前端与刘某某驾驶的渝GJ****小型普通客车前端左侧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继续驶离现场。当日02时40分,行驶至玉溪镇新城社区阳光家苑门口处被尾随其后的巡逻民警查获。经对程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其测试值为113mg/100mL。随即将程某某带至道真自治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2020年06月24日,道真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06月09日,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程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4.检验报告;5.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轨迹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丰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道真自治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2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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