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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乡**村**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9时,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P7J9**的白色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郑州市区出发前往商水县,行驶至郑州市管城区机场高速公路郑州南收费站时,因严重超载被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一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核实,该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人数为9人,实际载人18人,超过额定人数9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员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4.电子数据:执法过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检察官助理  陈芬芬

                                   2020917

  

附件: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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