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街**号,住福建省顺昌县**号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20日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0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由顺昌县南北街往顺昌县龙山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顺昌县大饭店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程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21.5mg/100m1,属醉酒。2020年1月10日,程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和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分别被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定铭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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