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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5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号,现住昆明市盘龙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时50分许 ,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5****号“福特”牌小型轿车途经二环快速行驶至昆明市二环北路下层与金实路交叉口云南新华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02㎎/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驾驶证、提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妮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来全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2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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