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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大道**********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醉酒驾驶赣M*****汽车行驶至本市民德路附近,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程某某酒精含量为221mg/100ml。随后,交警将程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检测,程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93.45mg/100ml。

同月31日,被告人程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克刚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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