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2月17日03时08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酒后驾驶浙BW****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路**地方处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后程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至**路**门口地方处时又与道路中央隔离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及道路隔离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当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嘉善县**街道**小区**处查获程某某及肇事车辆。后在医院抽取程某某血液进行检验,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的程某某查获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6毫克/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此事故经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郁某某、陈某某、罗某某、余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
5、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单方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瑞雪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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