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2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骑乘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仑区小港街道经五中路55号附近处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后被闻讯赶来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程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提取血样笔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证人程宝宝、孙胖等的证言。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查处过程、抽血过程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曦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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