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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1091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5********,汉族,初中,中共党员,临泉县×××职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路**号。被告人程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1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临泉**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路交叉口北200米处,撞到黄某某驾驶停放在道路西侧的皖******小型轿车,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责任事故认定:被告人程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48.8mg/100ml,系醉酒驾驶。

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晓东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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