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社区**队**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8时26分许,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未登记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阚疃镇人民路南段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朱某某驾驶的皖******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鉴定, 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兰军
代理检察员:汝海龙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社区**队**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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