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市**县**镇**村**庄,现住固镇县**镇**小区**栋**室。被告人程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10月11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报警称其妹妹衣服被盗。固镇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徐某甲和辅警郭某某、张某某接警后,出警至固镇县**镇**小区。在**小区物业办公室调取监控时,被告人程某某对民警徐某甲心生不满,并出言不逊,用脚踢徐某甲肚子。民警依法口头传唤程某某后,被告人程某某再次用脚踢徐某甲腿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徐某甲、徐某乙、陈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2.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4.视听资料;
5.案发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姜维维
检察官助理:陈巧巧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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